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将有权用约的无船承运人作为提单上的发货人,将许多不同的无船承运人和货运代理人作为收货人的情况,国内一些从业人员不以为然,认为这是正常合并出运货物的行为,不必过分苛求。
合并出运货物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无船承运人将货物合并后,以一个或一个以上无船承运人的名义,通过船公司出运的行为,这一行为又分为“承运人-承运人”与“托运人-承运人”两个类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无船承运人可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建立“承运人-承运人”类型的合并出运关系,墨尔本海运而“托运人-承运人”类型的合并出运则无须签订协议,只要接受货物的无船承运人向交运货物的无船承运人签发了自己的提单,即被视为建立了这一类型的合并出运关系。
(1)如无船承运人不通过合并的方式出运货物,需在运价本中说明。
(2)如与其他无船承运人建立了“承运人-承运人”类型的合并出运关系,需在运价本中说明所签协议的存在。
(3)如无船承运人之间就“托运人-承运人”类型的合并出运作出安排,交运货物的无船承运人需在运价本中就这一行为作出说明,同时说明承担支付货物运输费用的责任。
往返于江河渡悉尼海运口,海峡,岛屿之间从事短途旅客或货物运输的船舶,按船型分为普通渡船和车辆渡船,前者按用途分为海峡渡船,内河渡船,后者按渡运对象分为汽车渡船和火车渡船,由于渡船航程较短,其设备也较为简单,而频繁靠离码头要求其有较好的操纵性。
汽车渡船。
专门用于渡运汽车的渡船,其特点为首尾两端均有推进器和舵设备,两端均可靠泊码头,航行时船舶无需调头,汽车上下船舶无需倒车,驾驶室一般设于船的一舷以节省甲板面积并便于了望。
拖船。
用于拖带其他船只或浮动建筑物的船舶,其船身较小,而功率较中国到澳大利亚海运大,自身并不载运货物或旅客,拖曳设施包括拖钩,拖柱,系缆绞车等,拖船有海洋拖船,内河(长江)拖船和港作拖船之分,海洋拖船又可分为远洋拖船和沿海拖船,可在相应的航区进行拖曳运输作业,并可执行救援任务,内河拖船主要在内河进行拖曳作业,港作拖船主要在港内作业,如协助大型船舶靠离码头,出入船坞等。
顶推船。
专门用于顶推非自航货船的船舶,与拖船相比,顶推运输时驳船在前,推船在后,整个船队有较好的机动性,阻力减小,航速提高,不再需要驳船上的舵设备和操舵人员,从而降低了运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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