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的托运订舱必须按各类不同危险特性分别缮制托运单办理订舱配船,以便船方按各种不同特性的危险货物按照《国际海运危规》的隔离要求分别堆装陨运输,以利安全,例如一份信用证和合同中同时出运氧化剂,易燃液体和腐蚀品三种不同性质的货物,托运时必须按三种不同性质危险货物分别缮制三份托运单,切不能一份托运单同时托运三种性质互不相容的危险货物。
否则,船方就会将三种互不相容的危险货物装在一起,三种不同性质,互不相容的货物极容易互相接触,产生化学反应,引起燃烧,爆炸,造成事故,如是集装箱运输,切忌互不相容的危险货物同装一集装箱内。
托运单的缮制.除一般普通货物共同需要的内容(如:目的港,唛墨尔本海运头,收货人,通知人,品名,重量,尺码,件数等等)以外,危险货物的托运单还需增加下述七项内容:。
A.货物名称必须用正确的化学学名或技术名称,不能使用人们不熟悉的商品俗名,例如:“漂白粉或漂粉精”不能用BLEACHINGPOWDER,而应使用“三氧化二砷”。
B.必须注明危险货物DANGEROUSCARGO字样,以引起船方和船代理的重视。
无船承运人在整个外贸运输过程中,既是承运人又是托运人,其身份随不同的相对人而变化,无船承运人的出现,沟通了货主和远洋公共承运人之间的信息,活跃了外贸运输市场,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了中小货主的运输成本,但是,另一方面无船承运人参与整个运输过程,阻断悉尼海运了货主托运人与远洋公共承运人之间的法律联系,可能增加货主托运人的风险,因此,明确有关承运人和无船承运人责任的规定实属必要。
无船承运人是承运人,对于无船承运人责任的认定,一般是参照我国海商法第四章第二节规定的承运人的责任加以确定,我国海商法中承运人的责任制采用的是不完全过失责任制,如此一来远洋公共承运人享受的不完全过失责任制无船承运人也可以享受,此外还有若干的免责事由可以使无船承运人免于对货物的灭失,损害承担责任,不仅如此,无船承运人还享有承运人的收取运费,留置货物等权利,但是,承运人的法定义务方面,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合理速遣,不进行不合理绕航,妥善谨慎地管理货物等规定,中国到澳大利亚海运是针对经营船舶的远洋公共承运人而言的,与无船承运人无关。
此外,在免责条款中,航行过失,管船过夫,船上火灾,海上救助等条款,也是针对远洋公共承运人的,无船承运人由于不实际拥有或经营船舶,就不可能进行上述活动,实际上,在运输契约的权利义务条款方面,无船承运人起的只是“二传手”的作用,因此,无船承运人的不完全过失责任制是以远洋公共承运人的行为为基础的,即远洋公共承运人对合同义务的履行和行为是否免责,决定无船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运输责任或免责,综上所述,当无船承运人介入运输,承担承运人职责的时候,无船承运人承担的责任就是不完全过失责任,但是此时的不完全过失责任是以实际承运人的行为作为基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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